红宝石官方网站hbs备用2023年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招标采购管理中心)   日期:2023年11月03日   点击数:

各单位、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21〕738号)、《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2011〕第261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第97号)及《红宝石官方网站hbs备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锦医大校字〔2022〕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保证我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我校将开展 2023 年度全校范围的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为确保清查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1.全面摸清家底。

对学校国有资产账务与实物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与核查,摸清学校及各单位、各部门占有、使用资产状况,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国有资产情况。

2.采用单位自查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逐一清查。

单位自查: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牵头,资产管理员协 调具体使用人,逐项完成国有资产盘点清查,包括认真核对 国有资产相关信息及使用现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2023 年资产清查确认表”(详见附件2)

场抽查复核: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各部门 报送的“2023 年资产清查确认表”,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根据实际情况登记“2023年资产清查结果复核表

二、清查基准日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为 2023 年 10月31日。

三、组织机构

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以 织机构:

1.成立“红宝石官方网站hbs备用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主管副校长

副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

成  员: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                                     

2.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资产清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查办公室”)。清查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 张宏

副主任: 刘威

成  员: 曲攀、屈影、张爽、洪旭、曹亮

四、清查范围

1.类别:仪器备、家具与用具、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土地及房产

2.查明细:2023年各部门资产明细账(附件1)

五、清查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资产自查 (11月3日- 11 月 20 日)

1.以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资产明细账”(附件1)为基础,单位、各部门开展全面清产核资自查工作。做到账、卡、物相符,规范粘贴条码。如实填报《2023年资产清产结果确认表》,纸质版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于 11 月 20日下班前报送至机关楼 235 房间,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yzcglc@jzmu.edu.cn

2.资产信息变更情况处理

各部门内部的资产调整,需填写《红宝石官方网站hbs备用部门内部实物资产账目调整单》(附件3);不同部门之间的资产调整,需填写《红宝石官方网站hbs备用实物资产校内调拨单》(附件4)

3.资产盘盈、盘亏情况处理

(1)各单位如有盘盈资产(有物无账),需填写《锦州大学实物资产盘盈申请单》(附件5 )。

(2)各单位如有盘亏资产(有账无物),需填写《锦州医科大学实物资产盘亏申请单》(附件6),同时提供情况说明官方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经学校决议通过的,可认定为盘亏资产。

4.拟报废资产情况处理

单位如有拟报废资产(有实物、达到报废年限且无法使用),需提交“报废申请单”、“报废鉴定书”,经鉴定符合报废标准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回

(二)复核阶段 (11月21日- 11月30日)

国有资产管理处分批次对各单位自查的资产情行现场抽查复核,填写《2023年资产清产结果复核表》(附件7 )。

(三)清查结果总结 (12月1日- 12月8日)

有资产管理处结合各单位、各部门自查情况,根据抽查复核情况,对各单位上报的清查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形成 2023年度国有资产清查报告,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决议。

六、联系方式

资产管理科:曲攀 68759 

仪器设备类:张爽 63160

家具及低值耐用品:洪旭 65959

无形资产:屈影 67963

土地及房产:曹亮65550

 

 

 

 

 

件:

1.2023各部门资产明细账;      

2.《2023年资产清产结果确认表》;

3.《红宝石官方网站hbs备用部门内部实物资产账目调整单》

4.红宝石官方网站hbs备用实物资产校内调拨单              

5.《红宝石官方网站hbs备用实物资产盘盈申请单》;

6.《红宝石官方网站hbs备用实物资产盘亏申请单》;

7.《2023年资产清查结果复核表》

                                       

 

                                       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二三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