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世界上劳动人口最多的国家,多数劳动者职业生涯超过其生命周期的二分之一。为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中国健康教育中心从中心健康促进与教育资源库中遴选了相关在线访谈节目进行推送,欢迎大家关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权利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劳动者有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是职业病危害知情权,劳动者有权了解他的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三是职业防护请求权,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四是拒绝权,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五是职业健康保健服务的权利,劳动者有权依法享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职业病康复等职业病保健服务的权利;六是参与职业卫生民主管理权,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是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劳动者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和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八是民事赔偿权利,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障外,还有要求用人单位民事赔偿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这些权利。
劳动者如果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或者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他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经常居住地或者他的户籍所在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并提供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的职业病诊断首次鉴定仍然有异议的,可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获得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病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来承担。如果职业病病人的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了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来源: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健康促进与教育资源库